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进一步提升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助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核查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调整核查行政区域范围。在主城区(信都区、襄都区、经开区、高新区)购房的职工,以其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主城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认定;在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购房的职工,以其家庭在购房所属县(市、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认定。
(二)调整实有住房认定标准。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名下实有住房结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综合认定。其中,实有住房指职工家庭名下已办理不动产证的住房,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住房不再纳入套数认定范围。农村宅基地不计入房屋套数,核查房屋套数时,借款申请人声明其名下住房为农村宅基地的,需提供宅基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核查方式。职工本人可通过 “冀时办” 微信小程序或 APP 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步骤:登录 “冀时办”-- 省级服务(点击 “更多”)-- 我要办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业务 -- 网上查询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输入查询城市、查询大厅,可查询本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若核查结果与借款人承诺不一致,管理部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有关部门开具的房屋套数证明进一步调查核实。核查影像资料需上传至业务系统。
二、优化多子女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多子女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按照我市房屋套数核定标准认定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入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已有两套住房的,再次购入的按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一个家庭最多可以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原则上贷款期限为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 30 年;存量房(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退休年龄基础上适度延长 1 - 5 年。贷款期限要严格按照身份证上记载时间计算,精确到月。 男职工和原法定年龄为 55 周岁及 50 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女处级及以上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 60 岁。
四、放宽 “商转公” 办理条件 调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签订日期及申请人范围,其他申请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 (一)放宽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签订日期。支持 2021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签订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且所购房已取得不动产证书的职工办理 “商转公” 业务。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对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证书的职工,全面取消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日期限制。
(二)放宽申请人办理范围。申请人须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或其配偶,若存在产权共有人,则产权共有人之间仅限于夫妻关系。
五、启用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抵押相关业务时,2025 年 1 月 1 日后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统一使用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作为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必要材料,管理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留存打印的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上传有关电子档案。
本通知自 2025 年 2 月 5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