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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公积〔2025〕2号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清公积〔2025〕2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2-0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25-03-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县(市、区)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减轻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压力,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频次,缴存人租房提取时间间隔缩短至 3 个月。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商品房,租赁合同已在 “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备案的,最高限额全市统一提高至 2500 元 / 月 / 户;租赁合同未在 “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备案的,提取额度提高至 1000 元 / 月 / 人。

二、申请人家庭第一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 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 15%,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购房款或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30 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 5 年,男性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 68 周岁,女性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 63 周岁。

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0 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效期为 5 年。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2 月 7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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