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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办函〔2025〕11号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确认晋中市第一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市人社办函〔2025〕11号
  • 发文单位: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5-01-20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 生效日期: 2025-02-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5号)精神,经各医疗机构申请、各县(区、市)社会保险中心推荐,且公示无异议,决定确认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等25所医疗机构为晋中市第一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就医治疗及费用支付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92号)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病)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就诊医院确定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事故伤害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第四十七条明确:“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如因伤情需要到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协议机构提出意见,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工伤职工未向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据此,从2025年2月1日起,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及各参保单位、新发生工伤的职工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对协议机构的管理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对广大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大力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管理,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应及时与市社会保险中心签订《山西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悬挂全省统一样式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标牌;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为广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

   附件:晋中市第一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名单

   1、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
   2、晋中市中医院
   3、榆次区人民医院
   4、榆次区中医院
   5、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
   6、晋中市太谷区人民医院
   7、晋中市太谷区中医院
   8、祁县人民医院
   9、祁县中医院
   10、山西省平遥县人民医院
   11、平遥县中医院
   12、晋中市第三人民医院
   13、介休市人民医院
   14、介休市中医医院
   15、介休市第二人民医院
   16、灵石县医疗集团 (灵石县人民医院)
   17、灵石县中医院
   18、寿阳县人民医院
   19、寿阳县中医院
   20、山西省昔阳县人民医院
   21、昔阳县中医院
   22、和顺县人民医院
   23、和顺县中医院
   24、左权县人民医院
   25、榆社县人民医院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 年 1 月 20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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