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将尚未结清的原商业贷款的本金余额部分(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业务由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管理,由中心所辖各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方式为“先还后贷”。先还后贷,是指经中心审核同意,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撤销原商贷房屋抵押登记,而后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登记,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的办理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欠缴不足3个月的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须以本人(以下称借款申请人)或本人及配偶(以下称共同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二)原商贷所购房屋为营口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宅。
(三)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五)原商贷所购房屋,除原商贷银行无其他抵押权人。
(六)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信用情况的考核标准,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审核标准。即5年以内,累计逾期次数小于6次,且连续逾期天数不超过90天的方可办理。
(八)原商贷所购房屋如为个人婚前单独所有,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婚后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试算额度符合条件的,必须在结清原商贷并解押后,将该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方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九)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及原商贷所购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受理,受理中的将撤销贷款业务:
(一)对原商贷所购房屋设置其它抵押。
(二)原商贷所购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三)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依据房屋属性分为商品房商转公贷款和二手房商转公贷款。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房屋套数,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同时,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借款人自筹资金补足。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同纯公积金贷款期限办理。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办理程序、要件及时限
第十二条 商品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及要件
(一)商品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须在原商贷结清前,持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等办理要件,前往办事处申请商品房商转公贷款,进行额度试算、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审核通过后,确定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及年限,告知申请人自筹资金去银行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2.受理:申请人于30日内结清原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到办事处窗口提请贷款受理。签署借款、抵押等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3.抵押登记: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用该房屋办理以“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首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4.放款:抵押登记手续返回,经中心审批后,将所贷款项划拨至借款人账户。
(二)业务办理要件:
1.身份证、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
2.主借款人银行卡(工农中建Ⅰ类储蓄卡);
3.个人征信报告(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4.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和全额购房发票;
7.原商贷提前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第十三条 二手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及要件
(一)二手房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1.开具房屋评估联系单:借款申请人须在原商贷结清前,持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等办理要件,前往办事处申请二手房商转公贷款,而后持二手房查勘评估联系单到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2.申请:到办事处进行额度试算、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审核通过后,确定商转公贷款的额度及年限,告知申请人自筹资金去银行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3.受理:申请人于30日内结清原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到办事处窗口提请贷款受理,签署借款、抵押等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4.抵押登记: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用该房屋办理以“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首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5.放款:抵押登记手续返回,经中心审批后,将所贷款项划拨至借款人账户。
(二)业务办理要件:
1.身份证、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
2.主借款人银行卡(工农中建Ⅰ类卡);
3.个人征信报告(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4.原商贷借款合同(原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公积金贷款房屋价格查勘表;
7.二手房买卖协议;
8.契税完税证明;
9.原商贷提前还款凭证和结清证明。
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时限
(一)自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二)抵押登记手续返回回件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警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2〕21号)即行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