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河池市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若干措施》已经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干部职工对政策的知晓率。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1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 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 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7 号)有关规定,结合河池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住房套数按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的住房套数认定。缴存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符合前款住房套数规定,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缴存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均调整为 20%。
生育政策内三孩的缴存人家庭,借款申请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 75 万元,借款申请人无共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 60 万元。
继续支持缴存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河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关于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该业务有效期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调整为无期限执行。优化 “商转公” 流程,推行 “商转公” 顺位抵押业务,缴存人在河池辖区内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结清,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工作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