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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12-2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生效日期: 2019-12-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减证便民”, 满足广大群众对业务办理简单、便捷的需求,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提取条件

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在没有本市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并注销账户。

第二条提取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提供);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或者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

(三)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四)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无法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的提供加盖死亡职工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第三条办理流程

(一)提取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分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本市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

(二)分中心对提取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

四、票据管理

《本市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纳入《柜员日结明细表》清单,按业务票据要求进行归档。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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