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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房公积金〔2021〕20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连房公积金〔2021〕20号
  • 发文单位: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12-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生效日期: 2021-12-2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规定,现就 2022 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2 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 2021 年度(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22 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 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 5% 至 12%,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缴存比例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同一单位应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2 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 23450 元,以此确定的月缴存额上限为 5628 元(单位、个人各为 2814 元);2022 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4260 元,以此确定的月缴存额下限为 426 元(单位、个人各为 213 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

此外,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 10%-24% 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确定:
(一)能够提供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以按其 2021 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缴存基数。
(二)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社保的,可以按其调整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缴存基数。
(三)可以按不超过 2021 年度全市缴存职工的人均月缴存额 1580 元确定月缴存额。

四、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各单位应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之前完成调整核定工作。缴存基数当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本年度不得变更。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由职工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5%-12%)乘以 2 计算出来的,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单位在填报缴存基数和单位信息时,务必按要求填报缴存基数(月工资额)和缴存比例。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亏损企业如无能力按最低比例 5% 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各类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目前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停缴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作为失信企业处理。
(六)为减少在缴存银行柜面办理的等候时间,请各单位通过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登录中心网站上的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通过单位网厅还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应缴变更、单位汇缴、个别缴存、转移、单位信息变更以及查询等业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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