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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医保字〔2025〕5号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22

  • 发文字号: 石医保字〔2025〕5号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石家庄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1-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企业负担,按照《石家庄市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我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 “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4% 缴纳,退休人员按照 2022 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4% 缴纳,其中 2 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 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调整为 “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3.5% 缴纳,退休人员按照 2022 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3.5% 缴纳,其中 2 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5 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5 年 1 月 20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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