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企业负担,按照《石家庄市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阶段性降低石家庄市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我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 “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4% 缴纳,退休人员按照 2022 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4% 缴纳,其中 2 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 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调整为 “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 3.5% 缴纳,退休人员按照 2022 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3.5% 缴纳,其中 2 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5 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