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10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4-01-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 生效日期: 2014-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参照周边地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二、停止向个人信用记录连续逾期90天及以上或累计逾期180天及以上,被人行征信系统列入黑名单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提供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和购房所在地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证明。

      四、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要严格按照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职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包括现房抵押和期房抵押两种,这两种住房抵押都必须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

      七、二手房总价款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上的计税金额和《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中的成交价格,二者取低舍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价款的60%。

      八、夫妻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离异后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先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买卖合同,符合贷款条件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九、借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证明材料的,直接列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五年内停止向借款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自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无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且不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直接列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五年内停止向借款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一、婚姻状况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家庭成员房屋查询结果证明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自证明出具之日算起。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新乡-住房公积金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