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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积金〔2017〕12号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7

  • 发文字号: 新公积金〔2017〕12号
  • 发文单位: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6-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豫房改【2007】1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顺利完成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

三、我中心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对单位上报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

四、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审核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本年度新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六、需要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的单位,可自带U盘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报送电子文档并打印两份(报送表格中身份证号一栏必须填报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

七、各单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单位职工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八、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填报。

市中心地址:人民路与新二街交叉口市民中心三楼

市中心电话:2087600    2035516

各县(市)管理站电话:

卫辉市管理站:4494829    辉县市管理站:6232528

新乡县管理站:2020875    获嘉县管理站:4587273

原阳县管理站:7283639    延津县管理站:7691036

封丘县管理站:8285050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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