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优化完善药品支付政策。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本次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三、持续推进谈判药品进院使用。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医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应急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
四、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2024年国家谈判新增的65个药品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40个实施单独支付,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80%和65%,《2024年药品目录》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现行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原政策。
五、做好药品目录维护和结算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更新省医保经办机构下发的药品目录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更新支付范围,按规定调整支付标准等。各地要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并按规定做好药品结算工作。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政策培训。要进一步加强《2024年药品目录》的解读宣传,让医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来信来电来访,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连医保〔2023〕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2: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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