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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各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市本级统筹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06-01-18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 生效日期: 2006-01-1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于2000年1月实施的。本着“逐步扩面,稳妥推进”的原则,各区均未纳入市本级统筹范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今年要在各区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并纳入市本级统筹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纳入市本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政策性很强,涉及各区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立即启动、稳妥实施”的要求,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步伐,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任务。
  
二、纳入市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筹范围的对象
  符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要求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符合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均纳入市本级统筹范围。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由各区决定是否纳入市本级统筹  从稳定思想保障特殊人群医疗待遇出发由各区决定是否纳入市本级统筹。条件成熟愿意纳入市本级统筹的,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和驻新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0〕5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按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上年度医疗费平均支出数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统筹金,向市医疗经办机构缴清后,可以纳入市本级统筹。条件不成熟,暂不愿纳入市本级统筹的要按新政〔2000〕57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切实保障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由各区暂管
  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2〕14号)文件精神,各区要出台本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区要密切协作,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衔接工作。
  
五、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纳入市本级统筹  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1〕44号)精神,参加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职)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各区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列入市本级统筹范围。
  
六、搞好相关业务的衔接工作  目前已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区,要将相关资料、数据、基金(包括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等)、台帐归纳整理,届时统一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区,要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纳入市本级统筹范围工作。各区经办机构人员随职能上划。
  
七、各区、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及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要监督协调好五区纳入市本级统筹工作,确保各区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八、各区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保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2004年元月10日前要使各区参保职工门诊、住院就医渠道畅通。  附件:关于五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市本级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五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市本级统筹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五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市本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移交  (一)由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已有参保人员情况、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填写新乡市在职、离退(职)休人员基础数据登记表。
  (二)由各区将已参保人员详细情况制成软盘,上报市医保中心参保审理科。参保审理科审核其工资表及相关证件准确无误后以原区医保手册换发市医保中心的医保手册,并将数据交计算机管理科录入微机。
  
二、财务移交  (一)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派人会同监交,并要求移交单位的各项会计资料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各区要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证明材料;移交单位不得有基金现金余额,不得有白条顶库现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薄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议帐薄余额交接;移交单位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债权债务的明细帐余额要与总帐相符。
  (二)移交单位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明细表”、“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明细表”。
  
三、业务移交  (一)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移交。各区将本区每位参保职工医疗个人账户余额登记造册,上报市医保中心计算机管理科审核无误,且各区个人账户余额财务移交完结后,由医保中心为各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其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市本级统筹前结余部分仍留各区,遗留问题仍由各区处理。纳入市本级统筹后各区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移交。需移交此项工作的各区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2000〕57号文件精神,交验相关证件,填报登记表上报市医保中心特殊人群服务科审核无误,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统筹金后,由市医疗保险中心从2004年元月10日起开始办理其就医手续,负责其医疗待遇。
  (三)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工作的移交。各区将已参保单位缴费情况,大额医疗费使用情况上报市医保中心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科审核备案。医保中心从2004年元月1日开始征收区属参保单位大额医疗费,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其应享受大额医疗待遇。移交前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情况仍由各区处理。移交双方要协调解决好此项业务衔接工作。
  (四)市医保中心从2004年元月10日起办理各种就医手续。移交双方应注意协调解决好移交期间参保职工的医疗就医衔接问题。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标准:按新政〔1999〕14号文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纳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2%。
  (二)生育保险金缴纳标准:按新政〔2001〕43号文规定,单位缴纳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金缴纳标准:按新政〔2001〕44号文规定,在职、退(职)休人员每人每年缴纳40元。
  (四)工伤保险金缴纳标准:按新政〔1992〕36号文规定,按单位性质分别缴纳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或0.6%或0.9%。(五)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缴纳标准:按新政〔2002〕14号文规定,单位缴纳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
  (六)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金缴纳标准:按新政〔2000〕57号文规定,用人单位按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上年度医疗费平均支出数(2003年为每人6400元)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统筹金。
  附件:1.新乡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数据登记表(略)
     2.会计移交清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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