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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社字〔2015〕95号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九人社字〔2015〕95号
  • 发文单位: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8-1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 生效日期: 2015-08-1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

为激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进一步发挥保障功能,现就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1、支付门诊医疗费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刷卡记账结算,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2、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直接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记账支付(不再先由个人账户余额冲抵),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以外的部分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冲抵,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3、支付住院医疗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时的住院起付线费用,以及发生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由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冲抵,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4、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余额刷卡记账结算,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二、异地安置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员在异地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异地就医手续的,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当年度的个人账户于12月31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至本人。无用人单位的一次性划拨到个人银行账户上。

三、个人医保卡的管理

个人医保卡由本人妥善保管,医保卡丢失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卡办理机构)挂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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