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关于<关于公布实施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九江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我市《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我市试行医疗服务项目》(45项)的收费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估。
二、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公示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若国家或我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第一批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我市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45项)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12-14 阅读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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