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以《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修订版)》为基础,按照《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年修订版)》确定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历年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文件,经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核对,编制了《九江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需在《项目价格汇编》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不得自行增加和修改医疗服务项目;对非《项目价格汇编》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市医疗保障局后发文规定的除外)不得收费。
二、实行分等级计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对应收费等级的政府指导价上限的标准进行收费。具体规定为:
1、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项目价格汇编》三级指导价。
2、市级及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项目价格汇编》二级指导价。
3、县(市、区)级(包括其他等级)医疗机构执行《项目价格汇编》一级指导价。
4、未明确医疗机构等级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服务机构指导价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80%。
5、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相关因素,自主定价并书面向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若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九江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24版)》(以电子版形式发放)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6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5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xlsx.xlsx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xlsx
3临床诊疗类.xlsx
2医技诊疗类.xlsx
1综合医疗服务类.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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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