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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积金发〔2025〕7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1

  • 发文字号: 渝公积金发〔2025〕7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1-1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重庆市
  • 生效日期: 2025-01-1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22 号)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 2330 元。
(二)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 2200 元。

二、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请我市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的缴存单位,及时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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