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管理的规范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以及《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审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已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一年一度的审核验证行为。
第三条 年度审验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统称缴存单位)。
第四条 缴存单位年度审验工作与每年度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 缴存单位年度审验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布年度审验工作通知有序开展。
第六条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向缴存单位开展年度审验工作,未经年度审验通过的缴存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年度缴存基数核定及缴存工作。
第七条 缴存单位年度审验内容:
(一)完善和核对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对缴存单位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和公积金专管员信息、缴存单位开户银行信息、公积金受托银行信息、缴存信息等年度审验内容。
(二)完善和核对缴存职工基本信息。包括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个人基础关键信息。
(三)缴存单位缴存情况核验。包括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是否存在多个缴存账户、非法定年龄缴存;是否全员同一缴存比例、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与完整性。
(四)缴存职工缴存情况核查。包括对缴存职工因退休、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原因致使账户停缴,或符合调动转移、合并账户条件的情况,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变更手续,保障职工账户管理的规范性。
(五)年度缴存基数核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年度缴存基数核定后,年内工资变动的在当年不再作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六)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七)年度缴存比例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核定后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缴存单位依据年度审验所需的申报材料开展年度审验工作。申报材料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领取或通过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下载获取。
第九条 缴存单位年度审验可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进行申报,原则上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开展。
(一)网上申报渠道:已开通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的缴存单位,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自行申报办理相关业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业务办理的高效性与便捷性,提升服务体验。
(二)柜面申报方式:暂未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专管员前往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面进行申报。
第十条 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年度审验的工作要求,主动履行年度审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申报,充分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缴存单位年度审验工作的培训指导,可采取设立专柜或专人方式开展,严格按规定审核查验,并出具相应的年度审验结果,充分保障缴存单位年度审验工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第十二条 缴存单位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反馈的年度审验结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公积金缴存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应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存在上年度欠缴的缴存单位应补缴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方可申报下一年度审验,若未按时完成年度审验工作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缴存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缴存单位应认真、准确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并将核定结果及时告知职工本人,主动接受职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第十五条 缴存单位应在完成年度审验工作后,于每月25日前按照核定的月缴存金额将款项汇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专户,可采用委托收款等方式办理缴存业务。
第十六条 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年度审验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同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年度审验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