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确定2023年度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 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 知》(九医保字〔2023〕28号),为做好2023年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数据由社保局统一提供,不再申报。
(二)在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的中央、省驻浔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需自行申报。
(三)困难企业本次不进行申报,年检申报时另行通知。
二、申报时间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28日。
三、申报方式(申报流程)
(一)线上申报。单位经办人登录“江西医保网上服务 大厅”,自行进行申报。
(二)线下申报。线下申报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一 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
1.拷贝单位参保信息数据(自带U盘);
2.填写2022年本单位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数据表;
3.报送2022年本单位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数据表(U 盘 和单位盖章的纸质版)。
四、申报地点
九江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征缴计划科(体育路66号北 附楼B 栋404室)。
五、相关事项
(一)实行单位申报承诺制。参保单位要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实申报本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参保 单位承诺申报的数据与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落实“保底封顶”的上下限。2023年度全市职工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 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5988元。
1.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 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即17964元。
2.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 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月平均工资60%确定,即3592.8元。
3.参保单位申报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 缴费基数上下限或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则以上限额度或下 限额度确定为本单位职工2023年度的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本单位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缴工作。经办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金额上浮10%予以先行征缴。同时,医 保经办机构应实施稽核,确定该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 后完成相应补收工作。
(四)线上和线下可任选一种方式进行申报,不得重复 申报。线上申报有异常的,可携带申报表格及电子版办理线 下申报 。
(五)结合此次申报情况,按照“互联网+监管”工作 部署进行督查。我中心将随机抽取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单位进行本年度用人单位登记行政检查,对违反规定 仿造、变造、瞒报、少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次申报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6月30日。
2023年7月1日后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七)各县(市、区)参照市本级同步开展。
业务联系:征缴计划科
联系电话:0792-8588929
附件:2023年度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操作提示
九江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2023年9月6日
九江-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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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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