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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保函〔2022〕10号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九医保函〔2022〕10号
  • 发文单位: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08-15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 生效日期: 2022-08-1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自行确定2021年全省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医保函〔2021〕45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18号)规定,现就2022年度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1、2021年度、2022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548元、5880元,2022年增幅为5.98%。

2、2022年度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2021年度为5448元),按照上述养老保险使用标准的增幅确定为5774元。

九江市医疗保障局   九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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