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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医保函〔2020〕23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确定2020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赣医保函〔2020〕23号
  • 发文单位: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0-08-0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2020-08-0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要求,为便于各统筹地区征缴2020年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费,按照江西省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现就2020年度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如下:

一、2020年统筹地区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单位:元/人·月(如下截图)

二、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关于“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的规定,  2020年度全省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保持2019年的水平不变,上限按本通知规定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调整。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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