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 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税务局
2020 年 3 月 10 日
新乡-基本医疗保险
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