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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2021〕78号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新人社〔2021〕78号
  • 发文单位: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1-12-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乡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新乡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规〔2021〕6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按照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丧葬补助费。

三、补助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四、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时,填报《新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经当地居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

六、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负担,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为4:6,列入年度预算。

省财政直管县(市)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

七、工作要求

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我市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新乡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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