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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4-11-26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市直各参保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和《九江市社会保险“多险合一”信息系统上线工作方案》(九人社办〔2014〕22号)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在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20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维持现行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

  2、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申报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但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参保单位进行新的缴费基数申报后,由信息系统产生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台账,并完成2015年1月以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二次计发业务。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2014年底省社保中心将如期公布)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企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企业参保单位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同时产生2015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补缴台账和补注个人账户。

  2、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最低档执行。

  3、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4、未在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不一致的单位,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参保单位缴纳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月。

  2、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由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但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39元的85%和300%,即3008元和10617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一致,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

  四、失业保险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其2015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4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参照单位申报的2015年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机关事业单位缴纳2015年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

  

  附件:《关于调整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意见》(市社保局)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5日


 关于调整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意见

  

  市人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照赣府厅字(2014)22号文件和全省社会保险多险合一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经我局办公会研究,对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意见报告如下:

  一、 基本养老保险

  1、在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20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维持现行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

  2、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申报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但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参保单位进行新的缴费基数申报后,由信息系统产生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台账,并完成2015年1月以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二次计发业务。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2014年底省社保中心将如期公布)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企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企业参保单位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同时产生2015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补缴台账和补注个人账户。

  2、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最低档执行。

  3、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4、未在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不一致的单位,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参保单位缴纳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月。

  2、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由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但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39元的85%和300%,即3008元和10617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一致,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

  四、失业保险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其2015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参照单位申报的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2、机关事业单位缴纳2015年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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