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清医保发〔2019〕13号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延长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

阅读量:76

  • 发文字号: 清医保发〔2019〕13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9-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19-12-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全市各有关部门、参保人: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工作,落实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延长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各级医保、税务、社保等部门应协调各乡镇(街)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做好延长缴费期的宣传工作,确保宣传到户、到人,并切实做好各项征收工作。

二、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未按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暂停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20年2月29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视为2020年度正常参保缴费,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各级社保部门应及时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清远-基本医疗保险

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清远-工伤保险

清远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清远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