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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医保待〔2021〕85号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有关问题的通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清医保待〔2021〕85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1-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21-12-3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清远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工作,落实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延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2年

2月28日。各县(市、区)医保、税务、社保部门要加强联动,

协调和督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村(居)委做好延长缴费期的宣传工作;通过相关媒体、短信、微信、电话、服务前台、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到户、到人,确保按时完成参保计划。

二、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参保人未按规定在

2021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暂停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2022年2月28 前参保缴费到账的,视为 2022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相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2022年1月1日零时起;各级社保部门应及时恢复延缴期间缴费到账参保人的享受待遇资格,并做好待遇追溯相关工作。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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