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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医保待函〔2021〕1号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9

  • 发文字号: 清医保待函〔2021〕1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1-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4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原《关于增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通知》(清人社〔2018〕138号)《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规定》(清人社〔2015〕287号)和《关于新增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医保待〔2020〕79号)规定,其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与粤医保函〔2020〕483号文规定如有冲突的,以粤医保函〔2020〕483号文规定为准。

  二、请市社保局按此通知要求做好门诊特定病种政策宣传和准入审核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社保局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局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馈。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4日


《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查看请点击下面链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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