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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公积金发〔2015〕3号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庆公积金发〔2015〕3号
  • 发文单位: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
  • 发文日期: 2015-04-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 生效日期: 2015-04-1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汇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金〔2015〕2 号)及《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庆政发〔2008〕25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在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与劳动者协商,将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合同条款,为录用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2. 缴存单位根据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后,应于每月工资发放后 5 日内,连同单位缴存部分,汇缴至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管理中心”)。单位为职工配缴的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经费或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3.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各缴存单位应在管理中心规定时间内,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对违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缴存单位,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4.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存在缴交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同意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携带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 2/3 以上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企业连续 3 年的会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5. 对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将依法催缴;连续逾期三个月及以上的,管理中心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逾期缴存单位列入全市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限制逾期单位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权限,直至欠缴单位正常缴存为止。
    6. 管理中心与缴存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银行、电子汇款等结算方式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心可与缴存单位及开户银行签订三方扣划款协议,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并分配到个人账户中,保证缴存人账户得到及时计息,汇缴款凭证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取得。
    7.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
2015 年 4 月 10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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