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汇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金〔2015〕2 号)及《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庆政发〔2008〕25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在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与劳动者协商,将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合同条款,为录用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 缴存单位根据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后,应于每月工资发放后 5 日内,连同单位缴存部分,汇缴至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管理中心”)。单位为职工配缴的住房公积金,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经费或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各缴存单位应在管理中心规定时间内,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缴存比例和基数。对违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缴存单位,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存在缴交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同意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携带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 2/3 以上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企业连续 3 年的会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 对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将依法催缴;连续逾期三个月及以上的,管理中心将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由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逾期缴存单位列入全市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限制逾期单位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权限,直至欠缴单位正常缴存为止。
- 管理中心与缴存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银行、电子汇款等结算方式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中心可与缴存单位及开户银行签订三方扣划款协议,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并分配到个人账户中,保证缴存人账户得到及时计息,汇缴款凭证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取得。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
20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