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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公积金发〔2017〕4号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变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款方式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庆公积金发〔2017〕4号
  • 发文单位: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7-05-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 生效日期: 2017-05-22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推广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的通知》和《住房公积金基数数据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的新一代大庆市智慧公积金信息系统将于 2017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线运行。新系统在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方式上变化较大,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账户实行集中管理,缴款到账信息将通过住建部结算系统自动匹配到缴款单位并计入个人账户。

由于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方式的新变化,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方式需要相应做出重大调整,原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窗口柜面收支票方式进行汇缴的形式不再适用,必须采取由各缴存单位通过网络银行等方式主动付款或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方式替代。

为了配合新一代智慧公积金系统顺利完成汇缴工作,需要各缴存单位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之间的相关信息,并严格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托收方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缴存单位及其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缴存单位通过系统核定的金额,从缴存单位银行开户账户内直接扣划应缴款金额。缴存单位的零余额银行账户、外地市账户,不允许采取托收方式。

二、单位主动缴款方式

不能实行托收缴款的单位,可以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款协议》,缴存单位按照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缴存金额,采用信汇、电汇、网银等方式将款项划到协议标明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缴存单位在办理划款业务时,必须将单位缴款编号在备注处注明,如缴存单位未注明单位缴款编号,致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款项后,无法确认具体的缴款单位,造成单位欠缴的,责任由缴存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请各缴存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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