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庆政办规〔2017〕5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庆政办规〔2017〕5号
  • 发文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7-07-0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85元/月,四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45元/月。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docx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大庆-失业保险

大庆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大庆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