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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人社规〔2017〕4号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1

  • 发文字号: 庆人社规〔2017〕4号
  • 发文单位: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17-11-01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 生效日期: 2017-1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部,财政局:

   现将《大庆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3日

 

大庆市关于失业保险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支持用人单位稳定岗位,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42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4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保障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可持续的条件下,通过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扶持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对本市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稳定岗位做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三、稳岗政策条件

   (一)市、县(区)实施稳岗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性支出的支付能力;

   2、完成市里下达的扩面征收目标任务;

   3、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应用达到省要求的标准;

   4、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规范、监管到位。

   (二)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三年以内无欠费记录;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大庆市城镇失业登记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

   4、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能够提供财政部门的往来票据。

   四、稳岗措施

   经研究,我市将按照省厅文件精神,统一选择“社会保险补贴”一项,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

   (一)补贴人数

   补贴人数为2016年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平均人数,期限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按照2016年全省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2589元计算。

   (二)社保补贴测算

   根据我市的基金结余情况,拟对申请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五险)单位缴纳部分实施补贴。各单位可以根据2016年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测算本单位的补贴额度,根据补贴数额申请一项或多项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给缴费单位,直接用于申报单位缴纳下一年度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三)社保补贴使用

   经研究决定,我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实施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金中列支。失业保险金稳岗补贴支出在“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中“其他促进就业支出”项中列支,具体支出明细需要在年度财务报告分析中说明。

   五、审核认定及补贴拨付流程

   (一)申请

   1、市人社部门每年度应将我市实施稳岗政策拟支出基金项目及总额度、占总额比例等情况,形成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报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2、市、县(区)申请稳岗补贴的参保单位应填写《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等,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失业保险服务中心;中省直企业及市属企、事业单位填报表格并履行手续后,直接到市人社局失业保险服务中心申报。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表格。一是《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二是《申报稳岗补贴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并提供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经市、县(区)养老、医疗、失业经办机构确认盖章。三是《拟享受社会保障补贴人员花名册》。

   (2)经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的裁员情况;

   (3)《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2016年稳岗补贴使用相关票据及附件。

   (二)审核认定

   准确实施稳岗补贴。一是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原则上不得申领稳岗补贴;二是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申领稳岗补贴,除出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依据合同确定的用工人数确定补贴额度;从事非服务外包业务的劳动派遣企业和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企业申领稳岗补贴,除出具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出具与被派遣单位和被代理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和被派遣单位和被代理单位出具的稳岗补贴申领表、单位账号及开户证明。经审核合格的,应将稳岗补贴拨付至派遣或被代理单位账户。

   各级人社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要采取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属地内参保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报市人社局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复审。

   (三)公示

   市人社部门将《拟享受稳岗补贴单位名单》通过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3天,最终确定享受稳岗补贴单位名单。

   (四)拨付

   财政部门依据市人社部门审定后的稳岗补贴资金额度及拨款申请,将资金拨付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人社财务部门依据各申报单位出具的往来票据将稳岗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六、稳岗工作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5日前。调查摸底、分析测算、制定稳岗补贴工作方案。

   (二)申报、认定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市、县(区)对申请稳岗补贴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裁员、稳岗、财务是否规范管理等情况予以初审认定、汇总后,上报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三)审核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对县(区)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复审。

   (四)公示和审批阶段。12月1日至12月3日。

   (五)稳岗补贴发放阶段。12月4日-12月8日。享受稳岗补贴的单位将往来票据交至申请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部门收齐后交至市人社局规划资产科。

   12月11日-12月15日,财政、人社部门按程序将补贴拨入相关账户。

   七、工作要求

   市、县(区)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稳岗补贴的管理与监督,做到专款专用。经批准用于稳岗的资金不得并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使用,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反映支出情况,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防止出现重复使用等问题。对违规动用资金和虚报冒领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报稳岗补贴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写各类表格和申报材料,相关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享受的社保补贴要在单位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人社部门要建立监管机制,对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补贴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以后申请补贴的资格。

   附件:附件.xls(包含以下文件)

         1.用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报稳岗补贴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表

         3.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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