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黑人社发〔2018〕25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黑人社发〔2018〕25号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7-1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8-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庆石油社会保险中心: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即参保单位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各地务必精心组织,严密部署,认真做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策的有序衔接;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增强参保单位和职工群众的获得感;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管理,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足额支付和保障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全力维护基金的平稳运行。

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大庆-失业保险

大庆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大庆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