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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省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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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等有关规定,现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八条确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13日
大庆-生育保险
大庆市生育保险政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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