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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期限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7-02-13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7-02-13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等有关规定,现明确生育保险待遇中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八条确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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