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范围
对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对2015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的在职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不同级别每月分别增加290元、280元、270元、260元、240元、230元。
2.按照省厅关于逐步缩小同级别工伤人员待遇差距的要求,对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1至6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相应级别标准每月分别不低于2880元、2750元、2620元、2490元、2230元、21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四、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所需资金均由原渠道支付。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5日
大庆-工伤保险
大庆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