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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9-07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条件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个人费率暂按0.2%执行。

二、用人单位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三)缴费系数按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第一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第二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第三档: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缴费系数按1计算。

其中:

“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数之和。

“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四)用人单位在我市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

三、具体经办。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本通知实施或费率调整上月公布全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并在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拟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对执行费率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请核对。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名单及其执行费率,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本通知实施或费率调整前函告市地方税务局,同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本通知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级对应职能部门反映。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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