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决定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调剂金资金筹集与调剂
(一)筹集。各市(地)、行业及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自2018年起,按照上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总额的5%提取省级调剂金,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级。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内,形成上解省级调剂金用款计划送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调剂金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财政专户(户名: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账号:173950415515,汇款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子账户识别码“VAGSTJ0”)。未按规定期限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责令30日内上解。
省级调剂金上解累计余额达到当年全省预算平均可支付6个月待遇水平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上解省级调剂金情况和待遇标准变化对上解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剂。对各地基金预算累计结余不足6个月待遇支付水平的,按不超过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70%拨付省级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经审核可适时调剂。
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的较大及以上人员死亡事故,按照不超过工(伤)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60%拨付省级调剂金,可以依据申请实施紧急调剂。
二、省级调剂金申请与拨付
(一)申请。各地应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和征缴预算,无挤占挪用违规违纪行为、工伤保险基金已实现市(地、系统)级统筹并纳入全省基金预决算管理和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
具备以上申请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
1.各地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累计结余不足支付6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
2.各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生较大及以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省级调剂补助的特殊情况。
(二)报告。申请省级调剂金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报,内容包括:
1.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及费率执行情况;
2.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情况;
3.当年(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付情况;
4.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
5.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数额和依据;
6.申请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用途。
(三)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收到申请报告后,由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本通知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
(四)拨付。省级调剂金下拨,由省财政厅从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地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调剂金拨款通知和专户入账通知单记账。
三、省级调剂金的管理
(一)省级调剂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挤占挪用。省级调剂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省级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分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
(三)建立省级调剂金后,各地不再建立储备金和调剂金,原筹集与建立的储备金、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工作要求
实行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对分散工伤保险风险、增强基金风险共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工作,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截留或挪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树立“只有尽责,才能享有”的工作理念。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基金缺口问题,强化征缴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审核与拨付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剂金运行安全、规范。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2日
大庆-工伤保险
大庆市工伤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