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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府办〔2023〕2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5

  •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23〕23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3-09-0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23-09-0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调控政策,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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