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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医保规〔2020〕9号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庆医保规〔2020〕9号
  • 发文单位: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0-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 生效日期: 2021-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庆政规〔2019〕12号)、《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庆医保规〔2020〕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以下简称救助对象),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均可享受门诊慢性病救助待遇。

  第三条 将《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庆医保规〔2020〕7号)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需要进行门诊特殊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尿毒症非透析治疗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的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可以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对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病种定额进行救助,年度内超过门诊慢性病定额以上的费用不予核销。

  第六条 救助对象认定两种(含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补助标准最高的病种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 门诊普通疾病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门诊慢性病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开计算。门诊慢性病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与住院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分开计算。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救助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第九条 符合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从认定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救助待遇。

  第十条 新认定的门诊特殊治疗参保人员,认定当年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助救助对象伪造医疗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救助资格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并按照医保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通过伪造病情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救助资格。已骗取的医保基金由医疗保障部门追回,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庆医保规〔2020〕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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