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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政办规〔2023〕4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庆政办规〔2023〕4号
  • 发文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3-07-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 生效日期: 2023-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参保居民有关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一、将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在市内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均提高到90%。

二、将乙类药品费用纳入可报销范围的比例由80%提高到85%。

三、待遇调整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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