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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3-08-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13-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各受委托银行、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和互助性,全力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的合理消费,有效降低贷款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确定贷款额度
   (一)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8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借款申请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四)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于本市缴存)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明确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要求
   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须连续12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处于缴存状态方可予以贷款。
   借款申请人贷款后,无故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三、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的诚信记录
  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出现近两年贷款记录(含银行贷款、担保贷款或信用卡等)逾期还款连续3期(含)或累计满6期(含)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贷款。对于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因征信记录错误或借款人非恶意拖欠的,采取适当提高贷款首付比例的方式予以贷款。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一)缴存职工持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贷款最高额度或拒绝受理其贷款申请。
(二)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采取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贷款,或贷款存续期间发生违约,经多次催收仍处于违约状态的,一经查实,可采取取消贷款资格或提前收回贷款等处罚措施。
   五、附则
   1.本政策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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