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清公积(2018)53号)文件精神,现需对你单位从 2018年1月起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的职工以及2017年月平 均工资较2016年月平均工资下降,且2018年1月起仍在缴存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退缴,具体通知如下:
一、退缴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本次退缴范围:
(一)2018年1月起缴存基数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841元的缴存职工,不包括2018年1月前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人员。
(二)2017年月平均工资较2016年月平均工资下降,且2018年1月起仍在缴存的职工。 2018年1月后缴存职工所在缴存单位发生变化的(例如工 作调动等),由各缴存单位分别负责核实、办理该缴存职工所 属缴存时间段内的退缴信息及退缴手续。退缴人员涉及已销户的,由缴存单位自行与已销户人员协商退款事宜。
二、退缴流程
第一步,11月30日前,由单位填写表格中的退缴信息及单 位账户信息(原则上填写单位基本户)等,一式肆份加盖单位 公章后送达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涉及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单位)
第二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并核实表格后,将退缴 款以转账形式退还给缴存单位。个别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余额 不足退缴额的,由公积金中心先冻结个人账户,待其余额足够后另行退回单位。(涉及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
第三步,退缴款退回缴存单位账户后,缴存单位应在30 日内将职工多缴的个人部分退回职工本人;行政、事业单位多 缴的单位部分,应用于下期公积金汇缴。(涉及部门:缴存单位) 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严格按照退缴流程时间节点完成退缴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退缴明细表
2018年11月6日
清远-住房公积金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