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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公积〔2019〕27号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9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清公积〔2019〕27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9-07-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19-07-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 45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只 调整一次。本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补、退缴差额。

三、调整内容

(一)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 2018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本缴存年度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 标准,即1410元,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最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335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5-12%缴存。缴存单位应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原则上只能选择一个缴存比例,单位与个人缴存比例需一致。

(三)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 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续补缴。

四、办理流程及材料 缴存单位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缴存单位再携带审核后的材料到对应缴存银行办理。

1、调整申请书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2、《2019年在职人员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3、收入依据(工资单、住房补贴清单或存折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 2);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为提高工作效率,单位缴存职工较多的,请 缴存单位制作批处理文件拷贝给缴存银行作导入处理(请登 陆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gjjzx.gday.gov.cn/)通知公告栏目,在本通知文末下载批处理文件及相关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于7月2日-8月30日的工作日向缴存 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调整申请材料,逾期递交申请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缴存单位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 的,在调整完成前不能汇缴2019年7月份及以后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9年清远市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2.授权委托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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