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 45号)规定,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
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本缴存年度内只调整一次。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自 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缴 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410元;不 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507元。 (二)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 缴存比例,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
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 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及材料
缴存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再携带审核后的材料到对应缴存银行办理。
1、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
2、《2020年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 2);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3);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为提高工作效率,缴存单位应向缴存银行提 供电子版批处理文件作导入处理(批处理文件,可登陆清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gjjzx.gdqy.gov.cn/)通知公告栏目在本通知文末下载)。
五、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应于7月1日-8月31日的工作日向缴存
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缴存单位对所提供职工工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书;
2.2020年清远市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3.授权委托书。
清远-住房公积金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