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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公积〔2021〕4号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清公积〔2021〕4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1-06-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21-06-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 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 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 日。本缴存年度内只调整一次。请缴存单位于7月19日-8月31

日的工作日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缴存基数应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410元;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220元(最高缴存额5572元)。

(二)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

(三)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我中心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流程及材料

缴存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审核通过后,再携带审核后的材料到对应缴存银行办理。

1、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

2、《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明细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 2);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3);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为提高业务办理工作效率,请缴存单位填写申请表中单位信息并向缴存银行提供基数调整批处理文件(电子版) 作导入处理(批处理文件,可登陆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 站(http://gjjzx.gdqy.gov.cn/)-通知公告栏目-本通知文末下载)。

五、其他事项 缴存单位对所提供单位信息及职工工资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请书

2、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明细表;

3、授权委托书。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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