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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建〔2022〕127号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2

  • 发文字号: 清建〔2022〕127号
  • 发文单位: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2022-12-2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 生效日期: 2022-12-2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

为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需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10月17日市政府召开关于研究房地产政策有关会议要求,现正式印发实施《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监管分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9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一是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冲还贷业务,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广清互贷)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使用其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月自动冲抵公积金贷款每月应还款额的业务。二是实行提取公积金支付购买预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政策,缴存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将本人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划转至对应项目预售款监管账户,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若缴存人同时为该房屋申请公积金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相关划转金额可按规定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盘活二手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形成新建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之间的良性循环、相互促进,先行在清城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试行已办理商业贷款二手房“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试点,后续在全市推广,不断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市自然资源局、清远银保监分局)

    三、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 “交房即交证 ”。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全面实施 “交房即交证” ,实现 “交房即交证 ”常态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四、盘活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清远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依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文件规定,指导各大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责任单位:清远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五、加快落实税收相关政策。对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确保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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