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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5-2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8-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

结合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满足群众需求,现将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在门诊(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待遇标准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三、其它

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3号)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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