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黑医保发〔2019〕33号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开展核验的通知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黑医保发〔2019〕33号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6-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9-06-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

为解决我省部分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因迁址、法人变更、名称变更、注销关闭后,参保人员难以及时获知,从而影响就医购药的问题,现就全面开展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集中核验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自即日起,开展对本统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集中核验。核验工作可采取基础信息数据比对(医保经办部门登记的信息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药品监督及税务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疗费分析(重点筛查无医疗费申报情况)、实地查验等方式。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能否正常提供医保结算服务,是否存在超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核定范围开展医药服务等情况进行核验,对经核验实际情况与在医保部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定点医药机构,应依据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常态化核验机制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核验机制,在开展年度服务协议签订工作时,先行核验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再签署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动态核验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实时监管。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药品监督及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动态信息比对,及时掌握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化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

定点医药机构是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主要渠道,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核验工作,对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及基础信息变化情况,要采取有效方式向社会告知,使广大参保人员能够及时获知,避免参保人员因不了解情况而跑冤枉路,切实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大庆-基本医疗保险

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