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庆政办规〔2016〕2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7

  • 发文字号: 庆政办规〔2016〕2号
  • 发文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6-08-0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 生效日期: 2016-08-0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6年10月1日起,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现行的8%调至7.5%;为保证市区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对个人账户计费仍保持不变。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原文下载.docx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大庆-基本医疗保险

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