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及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营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缴费政策
(一)缴费比例。各县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10%,其中用人单位为8%,在职职工个人为2%。
(二)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市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80元,其中单位缴纳120元,个人缴纳60元,大额医疗保险缴费可以从个人账户扣减。
(四)缴费方式。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的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二、统一住院医疗费用及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1.住院费用起付标准。转市外医院和市内三级甲等医院800元,市内市级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600元,县、区级医院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200元;当年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递减到200元为止。
2.市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且属于统筹基金承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
3.县里参保人员到市区就医。到县里指定的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转诊手续的按照市内政策报销,没有转诊手续的,个人自负10%后按照市内政策报销;到县里非指定的市区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转市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市内降低10%。参保人员没有按照转外就医规定,在市外医院治疗时发生住院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办理了转外就医手续,但未到指定转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自付10%后,剩余费用按照转外政策报销;
(2)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自付20%后,剩余费用按照转外政策报销;
(3)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在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自付30%后,剩余费用按照转外政策报销。
(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市内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报销85%,转市外治疗发生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报销75%。
三、统一医保报销目录
城镇职工医保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统一结算方式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系统推进完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市、县从2018年开始,全面推行付费总额控制,并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实行医保总额付费。
五、继续收缴市级风险调剂金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以市本级、所辖县为单位分级运行,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6号)要求,继续收缴城镇职工医保市级风险调剂金。
六、完善经办规程
城镇职工医保经办服务按照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的经办服务管理。各县医保经办机构的经办职能不变,在隶属县人社部门管理的同时,接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内控制度等经办规程,定点医疗(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准入、退出协议管理标准。各县可以在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市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县外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参保人员到县外就医,需办理转诊手续。健全完善覆盖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社区业务经办机构、定点医疗(药)机构的城镇职工医保信息网络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市人社局可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适时对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政策进行调整。各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需报市人社局批准。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大庆-基本医疗保险
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