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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06-0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2-04-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要求,现就我省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按月足额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缓缴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 4月至 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 4月至 2023年 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申请受理期结束后,不再受理相应险种缓缴申请业务。

已缴纳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企业,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也可以申请退回 4月的费款。

三、资格认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采取网上申请与窗口受理相结合经办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对所属行业类型进行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流程

(一)参保企业可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60.219.211.82:31000/server)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renshenet.org.cn/sionline/loginControler)申请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企业也可直接到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窗口提交三项社保费缓缴申请。

(二)参保单位核对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信息,填写并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选择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确认行业类型,提交申请。企业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五、补缴费款

(一)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年底前缴清。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最迟于企业申请的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缴清。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先为其一次性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六、待遇处理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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