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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社函〔2018〕208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9

  • 发文字号: 黑人社函〔2018〕208号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7-14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18-07-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社保扶贫政策贯彻落实力度

2017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要求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但在执行中,发现一些地方推进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落实不够,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此,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没有制定本级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办法的地区,务于8月底前制定具体办法;已经制定办法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措施,将国家明确的各类困难群体全部纳入政府代缴范围,确保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扎实做好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代缴个人缴费工作

各地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2018年11月底前,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和政府补助完整记入个人账户。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对已经脱贫的人员,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继续代缴到2020年。

   三、有关要求

   (一)对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各地要积极推行助保贷款政策,解决其目前参保缴费困难问题。

   (二)省人社厅将对在“金保工程”系统比对出的未参加养老保险困难群体的信息,提交给各相关市(地)人社部门,各地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深入社区、村屯加大落实扶贫参保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困难群体参保扩面工作,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各级人社部门在7月15日前,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报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索取未参保人员名单。

   (三)为合理评估各地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进度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2018年8月1日起,省人社厅将对困难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采取按月进行工作调度。调度方式以各市(地)人社局为单位,对所辖县(市、区)报表进行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情况调度表》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经办情况调度表》。

联 系 人:农村社会保险处 齐成  联系电话:87130106

传    真:87130384    邮    箱:sxnbtj@163.com

             

附件: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情况调度表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经办情况调度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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